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设计、城市建设、住房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起草城乡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健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
(二)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企业的规范化运行管理。
(三)指导全市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参与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参与全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审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
(四)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材差测定、工程造价的落实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承担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五)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等工作。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指导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制定全市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等行业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配合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房屋租赁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鉴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交易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维修资金进行审批和监管。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完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七)拟定全市村镇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通用标准推广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筑风貌提升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市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乡村清洁工程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申报评审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承担全市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城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全市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拟定全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办法的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技术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征收补偿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装配式建筑、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服务等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参与全市燃气经营许可、排水许可、道路挖掘审批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