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
能主张多分遗产吗?
民法典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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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引争议
福建厦门的林大爷和周大妈育有一子五女。大儿子林某亮于1977年过世,留下了一个年幼的女儿小美。此后几十年间,二女儿林某宝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履行对林大爷和周大妈日常生活照料义务,并协助老年父母抚养年仅七岁的兄长遗孤,让小美健康成长。
在相继为林大爷和周大妈养老送终,并为成年的侄女小美置办婚嫁事宜后,林某宝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为当地规划,父母留下的几处老宅要拆迁,兄长遗孤小美及四姐妹闻讯而动,要求平分遗产,林某宝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小美及四姐妹将林某宝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美及四姐妹认为,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该遗产应由被告林某宝、原告小美及四姐妹共同继承,即每人各继承、享有上述房产六分之一所有权权利份额。
而被告林某宝辩称,父母去世多年,各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也从未要求析产分割案涉房产,明显与常理不符。这恰恰可以证明原告对案涉房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仅仅是因为拆迁,各原告见到巨大的拆迁利益,才提起本案诉讼,意图瓜分案涉房产的拆迁款项。
法院:赡养较多者分得大部分遗产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登记在林大爷名下的讼争房产尚未处分,所以讼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告小美继承是基于代位继承林某亮应继承的份额,而林某亮于1977年因病去世,不仅没有参与对父母晚年生活的照料,反而留有一女小美让父母共同抚养照料,林某亮分得的遗产份额应最少。
而被告林某宝一生未嫁,留在家中照料家族事宜,还帮助父母共同照料原告小美长大成人,为其置办婚嫁事宜。原告小美出嫁后,被告林某宝还担任肢体残疾三级的母亲的监护人,为母亲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死后操办丧葬事宜。
综合上述,被告林某宝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份额。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遗产份额,小美得5%遗产份额,被告林某宝得55%遗产份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