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其中一起发生在多年前的案件引发关注——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
本案中,姚某某(女)和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然而,方某某经常对方某某拳打脚踢,家暴行为持续了数十年。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某实施殴打。
一天中午,方某某在工厂宿舍内再次殴打姚某某。晚上,他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她趁方某某熟睡时,用宿舍里的螺纹钢管猛击方某某的头部数下,然后用菜刀砍切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
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综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综上,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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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案也是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此案在开庭时聘请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真相。
事实上,家暴始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一个沉重的话题,此前关于不堪忍受家暴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比如,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家暴反杀案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中,云南女子李某长期遭到丈夫的家暴,在一次殴打中,李某被打到尿失禁,丈夫踩到尿液摔倒,李某害怕丈夫爬起来继续殴打自己,遂乘机上前勒住其脖子30多分钟,后打电话报警。经鉴定,丈夫系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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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但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长期家庭暴力而引发,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某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在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则起诉书中,也披露了类似案件。
贵州省望谟县一女子婚前与他人恋爱怀孕后堕胎。其丈夫入赘后,常因女子的婚前行为辱骂、殴打女子。女子逐步产生通过犯罪让司法机关介入调解双方感情的想法,遂购买老鼠药放入肉汤圆给丈夫食用,之后又主动报警且请民警打急救电话施救其丈夫。
对于本案,检察院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女子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未遂、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及时叫人抢救、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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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民革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指出,家庭暴力不仅仅指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理论界有的学者把经济控制也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彰显了司法公正,对促进家庭和谐、预防家暴起到了积极作用。“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违法行为。”他说。
苗全军表示,为防止悲剧发生,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可以寻求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的帮助,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
苗律师建议,在遭遇家暴后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家暴中受伤严重的,可申请进行伤情鉴定;
2.在家暴中受伤的,应第一时间对伤情进行拍照留存,并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保存好诊断证明、病历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3.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家暴行为进行录音、录像等。
文|范洁
来源: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