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70万元
被告人分文未赔
被害人因案致困
该怎么办?
案情
肇事者无力赔偿被害人获司法救助
本案救助申请人孙某系顾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
2022年7月20日凌晨,顾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某路段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害人孙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被截肢,花费大量医药费,丧失了劳动能力,其配偶在家务农,全家生活开支仅靠其妻子务农的微薄收入支撑,生活困难。
2023年8月29日,法院以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孙某70余万元。因被告人顾某无赔偿能力,致被害人孙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遂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受理该案件后,检察机关经调查全面核实了救助申请人孙某的情况,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曲靖和宣威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动救助,为被害人孙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
释法
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可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助推乡村振兴的特色和优势,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的有力举措。
通过司法救助,检察机关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金,能够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增贫的群众提供帮助,纾解受困者的燃眉之急,有助于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也体现了社会温暖和司法温度。
检察官提醒,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哪些情形可到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做证或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不予救助情形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救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作者:甘仕恩 孙娅芳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