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教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57年,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本会的英文译名: TAO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TAC。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国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联系服务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反映道教界意见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
(三)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道教院校、道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开展道教思想建设,阐释道教教义教规,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进行道教学术与典籍研究,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开展道教宣传工作,整理编印道教书刊,依法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
(六)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对中国道教学院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根据道教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道教留学人员;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认定、教育、管理道教教职人员,加强教风建设,健全道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八)主办传戒、授箓、罗天大醮等重大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
(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中外道教文化交流,开展道教的国际联谊工作;
(十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