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梁某(女)与王某(男)开始恋爱交往,2023年初分手。梁某表示,恋爱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她表示过生意周转困难需要借钱,因此在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她分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15.8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促,王某均未有归还借款的意思。 对此,王某辩称,15.8万元都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所以无需归还。 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结合梁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聊天记录可知,梁某多次作出“借你这5000”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在聊天中王某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针对二人之间额度为520元的转账,合计4000余元,法院认定为赠与,其余转账均认定为借款。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梁某返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