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小东通过面试,于8月14日正式入职。然而,8月16日晚上,公司通知小东:“不用来上班了。”其间,A公司没有和小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7天后,小东发现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王某、张某支付工资689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面对小东的起诉,公司股东王某、张某辩称“前三天只是培训,主要是考察他的工作能力,但他没达到要求,所以才让他离开。”案件中,小东按照A公司的安排,在公司指定地点工作,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小东与A公司之间在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小东三天工资,共计689元。
关于赔偿金,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与小东约定好他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以及小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辞退。公司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5000元。根据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张某应向小东支付工资689元、违法辞退赔偿金5000元,驳回小东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