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

其生前所欠债务妻子应该承担吗?

“若无法维系家庭正常生活开销可不偿还”的特殊欠条

能得到法律认可吗?

近日,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丈夫离世,生前欠债妻子应该承担吗?立“有条件欠条”能免责吗? (图1)

万某生前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长期从供应商胡某处购买汽修配件,累计拖欠货款90000元。万某去世后,胡某找到其妻子陈某索要欠款,陈某表示她虽然认可万某与胡某有生意往来,但对其具体金额并不清楚。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一致,由陈某向胡某退回价值2000元货款的汽修配件,并出具一张特殊的欠条,欠条载明:“陈某仅需向胡某支付45000元。陈某在有能力偿还欠款时需尽力偿还,若难以维持正常开销,胡某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欠款。”

然而,此后陈某始终未还款,胡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欠条约定支付4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根据胡某提交的万某生前签收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证明88000元的欠款金额属实。(陈某退回汽修配件价值2000元)陈某虽辩称其不清楚具体数额,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且在事后向胡某出具了欠条,对金额予以确认。

此外,万某经营汽修店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活动负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收益共享,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故法院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虽在欠条中附加“无法维系家庭生活可不偿还”的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免责条款需由主张方(陈某)举证证明条件已成就。诉讼中,陈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未生效,陈某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需向胡某支付货款450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底线。陈某出具欠条确认债务,表明其认可还款责任,但需按约定履行义务。附加条件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挡箭牌”,须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举证责任是关键。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严格限制,若债务人主张经济困难导致无法还款,必须提供收入证明、家庭开支凭证等证据,否则需承担败诉风险。

债务纠纷中,法律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兼顾债务人的生存权利,但权利的实现需以事实和证据为支撑。本案提醒公众:经济活动须严守诚信,维权主张须有据可依,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公平有序的法治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配偶需举证反驳,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条款中附加的免责条件(如“无能力偿还”),需由主张免责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条件已成就,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邹秀逸 彭晶晶

综合:平江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山东高法